美国著名法学家波斯纳就是后一类型的典型代表,正是他独有的对本土资源的占有和处理使美国法学走上了一条分析的道路,而这个分析的道路就使美国行政法学有了另一种格局。
再者,人民民主专政是表明政权性质,是讲国体的问题。较之第一种思潮,这第二种思潮对我国宪法危害更烈。
例如,某公写文章故意曲解毛泽东关于宪政的论述,并宣传什么:采用宪政的提法会在理论上陷人西化误区,实践上导致西化危害。当然,我们对民主的理解与香港反对派的理解根本不同。表面上看,似乎某公只在讨论一个提法。宪政的民主性质与程度如何,在于它所依据的宪法及其内容如何。对我国宪法的侵害以至否定,主要来自两个方面的思潮:一方面是自由化思潮,例如, 2003年在某地举行的民间修宪座谈会上,有些人就曾发表了一系列易导致我国宪法变质的建议,有的甚至直接攻击我国的现行宪法是恶宪。
这亦未见有一个人站起来责难:用总统的提法,岂不陷人西化误区了?实际上,用总统这个词,丝毫也不等于我们要引进西方的总统制。毛泽东的国家学说及其发展观是不朽的。进入专题: 行政行为 举证责任 。
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了上面所讲的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可以再分为依申请的行为和依职权的行为,行政司法行为可以再分为解决民事争议的行为和解决行政争议的行为,它们当中都存在着证据应用问题,但是,又各不相同,因此,需要对其中的举证责任分别研究。行政机关要征收某种费用,就应当说明其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依据,相对人有权陈述有关事实和辩解,但不能因为其陈述和辩解不能成立就认定其有缴费的义务。因此,被处罚人提供证据是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而不是说负有举证责任,它不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也不能认定其违法行为成立。
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不对等的法律关系,行政机关掌握强大的行政权,行政权具有效力先定的特点,即行政权一旦行使,在法律上就推定为合法有效,对相对人产生法律效力,相对人必须服从,即使事实上该行政权力的行使违法,也只能等待有权机关将其撤销之后,才丧失法律效力。如上所述,解决行政纠纷与民事纠纷的规则是不同的,但是,现行的某些制度将二者混为一谈。
对民事争议的行政裁决,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11]第二,允许在法定的情形下,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首先来看申请人有无举证责任,尽管《行政许可法》通篇没有出现举证责任一词。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二,裁决机关的核心职能是居中判断,为此,裁决机关不能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会先入为主,违背正当程序原则,进而影响到实体公正。假若要求被处罚人承担举证责任,就是说公民有义务证明自己请白,不应当受到处罚,不能证明的就会推定其违法,这完全是有罪推定,违背了保护人权的基本原理。[9]刘浩宇:谁来承担举证责任中国海关2007年第9期。这些共同点决定了行政裁决与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制度应当相同,因为:第一,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首先查明案件事实,在此基础上方能正确适用法律。
[11]季秀平: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几个问题法学杂志2008第1期。(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事实上,在行政行为中,同样存在着举证责任的问题,而且,研究行政行为中的举证责任意义更大,更为迫切,这是因为:第一,行政执法机关的数量远远大于司法机关,前者至少是后者的十几倍甚至几十倍,每个行政机关在作出执法行为时都会遇到举证责任的问题。行政裁决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裁决与行政管理活动有关的民事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活动,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能够产生确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的的,应当以裁决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能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这里,我们出于对举证责任研究的需要,首先根据行政权的内容把行政行为分为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诸如此类的案件提示我们,行政执法中如何收集和保存证据,需要由立法明确。[12]第三,裁决机关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调查取证,但是这是职权性行为,而不是履行举证责任。例如,根据劳动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14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首先,申请人有一定的主张,即认为自己符合许可的条件。
其中最典型、立法最完备的就是行政复议,因此,我们以行政复议为例来讨论这类活动中的举证责任。第四,行政机关执法的绝大多数依据没有明确规定举证责任问题,行政机关的执法依据浩如烟海,数以万计,其中很少出现举证责任的字样,例如《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二条讲到: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任免机关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经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由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本着自愿公平的原则促使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协议的行为,行政仲裁是行政机关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按照仲裁程序解决特定民事纠纷的活动,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争议由行政机关仲裁。
这种分类最早是由应松年教授提出来的,行政立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因此,研究举证责任必须根据行政行为的分类来进行。
例如,卞建林教授主编的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证据法学》给举证责任的定义是证明主体为了使自己的诉讼主张得到法院裁判的确认所承担的提供和运用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以避免对于己方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行政执法行为是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法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直接对特定的向对人和行政事务采取措施,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实现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为。再次,尽管这两个条文没有明确说申请人应当说服许可机关,但是,要求他提供证据的目的自然是要说服许可机关,以获得许可证。例如,《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承办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立法的概括性表现为:第一,立法是针对未来发生的事情,这种事情是反复地、普遍地发生的,不具有特定性。第五,在法学界,无论是诉讼法学者,还是行政法学者都对行政程序中的举证责任没有展开全面深入的研究。
第三,查明案件事实的唯一途径就是证据,而且,除了当事人再没有人能够提供证据。从程序上看,二者都分为两大步骤: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其次,法律要求他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这一规定明白地要求申请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诉讼活动的程序法依据就是三大程序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但是行政机关的执法依据由数以万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成,其中既包括一般行政法,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又包括部门行政法,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海关法》等,既包括立法机关的法律,还包括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其他行政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土地案件调查处理办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等,不同的依据对行政行为的举证责任有不同的规定,这就使得这一问题更为复杂。
第三,立法是否符合客观情况和公众意愿难以判断,因此,也难以据此判断立法的效力。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12]汪溪平:工伤认定中的举证责任中国劳动保障2007年第7期。例如,1995年11月1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及时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供有关依据。
[7]应松年主编:《行政行为法》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版第40、319页。对行政行为的分类有多种多样的方法,有时还需要交叉采用多种分类方法,采用何种方法取决于研究的目的。
这类行政行为是最为普遍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处分、行政指导等。三、依申请行政行为的举证责任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必须有人申请,行政机关才能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相对人的申请是行政行为作出的前提条件,也是判断这类行为是否合法的程序要件。
一切国家机关都应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其中,行政处罚最为典型,而且相关的法律也最为完善,因此,我们以行政处罚为主,探讨其中的举证责任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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